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台中縣梧棲漁港外、花蓮縣花蓮漁港外)(停止適用)
- 修改時間
- 101年02月01日
- 點閱率
- 863
-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委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二九七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七八號公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停止適用
依據: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七條。
公告事項:一、各錨泊區位置、經緯度及其範圍如附表:
二、注意事項:
(一)錨泊區位置之經緯度係為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定位之經緯度。
(二)暫置錨泊區之漁船應依本會所訂「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及「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接駁大陸地區船員之漁船應依公告錨泊區範圍停泊,並隨時注意錨泊之安全措施,保持起錨之機動能力。
(四)前項公告錨泊區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或其他安全上之考慮,得經公告暫停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