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監督所補助或受委辦法人及團體辦理採購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 修改時間
- 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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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094135057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097135048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農業部漁業署漁秘字第1121354122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一、為落實監督本署所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應依該法規定辦理採購,並適用本要點規定;本署與其他機關共同補助者,亦同。
受補助者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本署監督。
三、本署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規定之上級機關應行使之事項,由本署為之。
受本署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有依政府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之事項時,由本署核辦各補助計畫之業務單位逐案簽辦。
四、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於簽約後之十日內,將合約書、開標紀錄及刊登於政府採購資訊網之招標公告、決標公告一併送本署備查,驗收後應於十日內將驗收紀錄送交本署備查。
本署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辦理監督。
五、法人或團體受本署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法人或團體如無該等人員,招標公告前應將整份招標文件送本署審查,驗收前應通知本署督導。
前項法人或團體於申請補助時應提出採購專業人員證明影本,以供審核。
六、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缺失時,本署應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並限期改善。如有不法情事,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