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對於經處分收回漁業執照之漁船,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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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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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農授漁字第1030235214號
主 旨: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對於經處分收回漁業執照之漁船,自處分書送達之日
起,依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
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機關,對於經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
分收回漁業執照之漁船,依漁業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採取適當
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