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攜手漁民標識放流抱卵母蟹 共創蟳蟹資源永續利用
- 發佈日期
- 112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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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本(31)日在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辦理「112年試辦抱卵母蟹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漁民提供抱卵母蟹進行標識後放流,讓母蟹在海洋懷抱中繁衍生息,透過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透過產、官、學建立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7月6日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善泳蟳捕撈甲殼寬提高1公分;抱卵母蟹禁止捕撈期延長2個月,今(112)年3月29日再度修正,增訂自8月1日起禁止漁船捕撈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此外,任何人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小蟹及禁漁期間不得販售抱卵母蟹及腹甲離身之蟳蟹。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依規定8月1日開始禁捕及禁售抱卵母蟹,惟漁民於7月31日捕獲之抱卵母蟹回港後隔日將無法販售,爰漁業署規劃於7月31日於新北市野柳漁港、富基漁港及澎湖縣澎湖區漁會魚市場等三處地點辦理「112年試辦抱卵母培育、放流暨科學研究」活動,透過漁民提供抱卵母蟹,以T字形標籤標識在甲殼與第四步足連結之肌肉組織中,此標識方式能夠有效減少蟳蟹死亡率及蟳蟹成長脫殼後T字形標籤脫落之情形,當天標識後的抱卵母蟹會在船艙中蓄養,並在8月1日於適當地點進行放流,藉由標識再捕獲資訊之蒐集,同時瞭解蟳蟹漁業資源洄游動態,建立產、官、學共同合作機制,讓蟳蟹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次為首次產、官、學建立抱卵母蟹標識放流科學研究合作機制,透過標識放流讓抱卵母蟹在自然環境中繁衍生息,並藉由捕獲標識蟹之數據蒐集結合漁船作業動態,能夠更進一步解析臺灣周邊海域蟳蟹類資源洄游遷徙及成長等生物學特性,作為管理規範檢討修正之重要科學依據,更能讓漁民朋友親自參與提升對於資源永續利用及保育意識,有利產業永續經營。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手 機:0937-89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