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核發作業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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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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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一○一八三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一八六三號令廢止,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生效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資源管理及因應國際漁業組織實施黑鮪魚之貿易認證制度,爰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沿近海漁業類黑鮪漁業證明書(ICCAT BLUEFIN TUNA STATISTICAL DOCUMENT)(以下簡稱黑鮪漁業證明書)之核發:
(一)在我國經濟海域作業,漁船船籍或定置網類屬台灣省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屬高雄市者,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二)黑鮪漁業證明書得委託有關區漁會代發。
三、黑鮪漁業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其應載明格式內容及需填列之各欄資料,詳如附件二填寫說明。
四、為確實查核黑鮪產地,漁業從業人、漁業通訊電台、區漁會應採取下列步驟:
(一)從事定置網類漁業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作業紀錄簿」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以電話或電傳向擬交易之區漁會報備。區漁會接到定置網類漁業者電話或電傳後,即將該等資料登錄於「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將資料電傳至其當地漁業主管機關及魚市場。
(二)為特定漁業捕獲者,必須於捕獲黑鮪時,依順序編號,於「漁撈日誌」中記錄捕獲時間及海域經緯度,並即時向擬進港之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漁業通訊電台接獲漁船通報後,即將該等資料登錄於「漁船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並敘明該船之船籍,將資料電傳至當地漁業主管機關及預定進入港口之當地魚市場。
五、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單位,得要求漁船提供船位回報紀錄或作業情形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六、申請黑鮪漁業證明書,以經政府核准之國內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為定置網類漁業捕獲者:
-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三)
- 捕獲黑鮪之定置網類其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
- 區漁會所登錄定置網類捕獲該批黑鮪之「定置網類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四)。
- 魚市場交易資料。
(二)為特定漁業捕獲者:
- 黑鮪漁業證明書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三)
- 漁船向漁業通訊電台通報捕獲該批黑鮪之「漁船捕獲黑鮪通報紀錄表」(格式如附件五)。
- 魚市場交易資料。
七、申請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量與黑鮪通報紀錄不符者,或其他不實情形者,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
八、區漁會受理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原始案件,應專案列管,併同製作之黑鮪日交易一覽表(格式如附件六),於次月五日以前備函送委託單位核備。
九、魚貨完成通關輸銷後二個月內,出進口廠商,應檢附海關出口報單副本,及售魚銷案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向原黑鮪漁業證明書之核發單位辦理核銷,原受託代發黑鮪漁業證明書之區漁會應按月統計送本會漁業署,未依規定完成核銷者,該出進口廠商後續之魚貨物不予核發黑鮪漁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