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載運魚貨出港,漁業署善意提醒勿違反規定
- 發佈日期
- 112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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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澎湖漁船在臺南安平載運300箱皮刀魚返回澎湖七美,遭海巡署及漁業署人員刁難一事,漁業署感謝外界關心漁船作業情形並說明如下。
漁船設計係做為漁業作業使用,基於航行安全原因,除特殊情形外,不得做為貨船使用。本案漁船載運3000公斤皮刀魚,已超出一般漁船單一航次作業所需魚餌數量。
鑑於近期少數漁船以魚餌名義,載運大量水產品出港,實則前往大陸港口或以海上交易方式,將船上水產品送進大陸地區行為,後經相關單位以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裁罰,海巡機關掌理入出港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該船因載運大量魚貨,又漁船主說明係供作業使用,爰海巡署與漁業署啟動查察機制,經勸導漁船主勿違反規定後,該批魚貨載運至七美冷凍,本案尚未認定漁船違規。
至於離島交通不便,應考量採取因地制宜部分,漁業署表示,澎湖縣政府64年間曾訂有「澎湖縣離島漁船載運海產銷售臺灣本島返籍時載運自公用物資管制辦法」,本案漁船主未依該辦法相關規定造具清單及有效證明經港檢單位簽證後裝運,才衍生此次事件。為妥善解決類似案件,漁業署將邀集交通部及澎湖縣政府研商,亦會聽取漁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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