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執行首長與民有約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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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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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漁秘字第九○一三五○二三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秘字第 1071353835號函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八九研展字第○○二○三七四號函頒「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辦理。
二、目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本署署長與民有約活動,展現親民、便民、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署長直接與漁民面對面溝通機制,聽取漁民對施政的意見,瞭解漁民需求,主動發掘問題,作為未來研擬漁業政策之參考。
三、辦理時間:每三個月辦理一次,每次一至三小時。
四、辦理地點:分北、中、南、東及離島地區。
五、受理方式: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每次原則二十人,內容相同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受理登記地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0台北市潮州街2號、電話:(02)33436203、傳真電話:(02)23913601)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806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電話:(07)8137415、傳真電話:(07)8136591)
七、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請民眾將擬提問題書寫於申請表內(如附表),民眾所提問題非屬本署範圍者,委婉告知權責機關之名稱。
八、約見通知:至遲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申請人預定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九、約見預備:
(一)由本署秘書室訂定年度工作表,其內容包括辦理場次之登記日期、登記地點、預定約見時間、約見地點及協辦單位。
(二)請協辦單位於受理登記案件截止後將民眾所提問題之申請表彙送本署秘書室,俾依權責分工通知相關單位,以瞭解案情提供意見。
十、約見方式:由署長親自約見民眾,如因事不克親自約見時得指定副署長代理約見,相關單位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十一、約見後案件處理:約見完畢後,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約見次日起十日內將辦理情形答覆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函知申請人。
十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本署秘書室派員負責民眾所提問題之分辦,彙整約見紀錄及約見後案件裁示事項之列管、追蹤。
(二)協辦單位
1.本署秘書室及南部辦公室各指派一人為受理案件承辦人。
2.本署各組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南部辦公室,相關業務主管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並派業務主辦人記錄。
十二、本要點及申請表公布於本署網站:http://www.fa.gov.tw/ 為民服務-署長與民有約。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