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與福建省各區漁會及省(市)以上漁會總幹事遴選評審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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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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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七一一號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二○五○七號令修正第二點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一六二九號令廢止一、本要點依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台灣省、福建省各區漁會及省(市)以上漁會總幹事之遴選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總幹事遴選小組負責辦理。
遴選小組在省(市)以上漁會,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在區漁會由本會漁業署署長為召集人;並由財政部、法務部、國立台灣海洋大學及本會輔導處、法規會、漁業署各指派代表一人,合計七人組成。三、漁會總幹事遴選評審項目及其配分計分標準規定如下:
前七目學歷或考試,屬於水產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四分,屬於農、法、商或管理科系者,按原標準另加三分。
(一)學歷二十五分:
1、獲碩士以上學位者二十一分。
2、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式及格者十九分。
3、獲學士學位者十七分。
4、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五分。
5、二年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者十四分。
6、普通考試或相當普考試及格者十二分。
7、高中(職)畢業者十分。
(二)經歷二十五分:
1、按漁會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應採之年資,每年以一‧八計算,以十年為限。
2、前目年資屬漁會編制內人員者,每年另加○‧五分;屬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其他漁民團體編制內人員之漁業經歷者,每年另加○‧三分。
3、曾參加機關、學校或農漁業、金融機構或農漁民團體興辦之漁會有關之專業訓練一次達二週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一分;四週以上持有證書者,另加二分,但以採計期間最長者一次為限。
(三)品德操守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根據候聘人於登記表所載有關資料及向候聘人原服務單位查詢所獲之具體資料,依附表所列標準初核評分後,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四)工作表現十分:
1、受理登記機關向候聘人原服務單位蒐集資料查證,以附表所列標準初核評分後,連同資料送本會提交遴選小組複核。
2、受理登記機關初核評分如高於九分或低於六分者,應檢具具體證件詳加敘明具體事蹟。
(五)面談表現三十分:經核定准予登記之候聘人,由本會以書面通知面談,並由遴選小組委員依下列項目分項計分:
1、表達能力及儀態:包括言辭有無條理、言語是否清晰及體態是否端正、健康,最多給五分。
2、專業知識:包括漁業及漁會有關知識,最多給十五分。
(1)漁業知識:指對漁業生產、運銷、金融等知識及漁村問題之瞭解。
(2)漁會知識:指對漁會法規、金融法規、會務、業務及財務之瞭解。
3、工作抱負:包括工作意願及創見,最多給五分。
(1)工作意願:指對服務漁民之熱忱,或擔任漁會工作之抱負。
(2)創見:指對有關問題之改進創新、有無新穎構想及見地。
4、判斷能力:就其言談、構思,研判其是否有判斷能力,最多給五分。
5、前四目面談表現之給分,以十八分至二十七分為原則,如核給分數高於二十七分或低於十八分時,遴選委員應將具體事實記錄於面談表現得分表。
四、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第三點有關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初核之計分,應由直轄市長、縣(市)長指派召集人,邀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漁業、財政及警察等單位主管組織小組為之。其初核評定分數並應於本會辦理候聘人面談以前,報送本會複核評定。
五、依遴選評審結果,由本會依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有關規定,將遴選合格之候聘人名冊,送各該主管機關轉交各該漁會理事會聘任。
六、本要點所定之有關書、表等格式,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