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轉知漁船主所僱大陸船員送返大陸地區後,應依規定辦理離船手續
2、請輔導所轄漁船主為所僱領有登輪證之大陸船員,依說明委託仲介機構辦理僱用許可
3、請督導所轄漁船主為所僱近海作業未持登輪證之大陸船員,依規定說明保險事宜
4、漁船船主或大陸船員申訴單函 | 附件
5、調整暫置區域管理作為,即日起不再填報暫置區域每日安置資料表
漁業署110年度第2季補(捐)助明細表
漁業署106年度第4季補(捐)助明細表
漁業署106年度第3季補(捐)助明細表
漁業署110年度第3季補(捐)助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