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大目鮪魚進口同意書核發注意事項(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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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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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三六號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二三六號令
修正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二二八八四一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一、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申請進口生鮮或冷藏大目鮪魚(C.C.C.號列:○三○二‧三九‧○○‧三○─四)、冷凍大目鮪魚(C.C.C.號列:○三○三‧四九‧○○‧三○─一)、生鮮或冷藏大目鮪魚片及魚肉(不論是否經剁細)(C.C.C.號列:○三○四‧一○‧九○‧五三─八)及冷凍大目鮪魚片(C.C.C.號列:○三○四‧二○‧九○‧三三─一),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三、申請進口大目鮪魚,進口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進口同意書,始得辦理通關手續。
(一)進口大目鮪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第一聯至第三聯)。
(二)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書(或原核發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份。
(三)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書。
(四)國外報價單影本(請加蓋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乙份。
四、進口同意書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許進口時, 已發之同意書無效。
五、申請進口之大目鮪魚有來自國際漁業組織實施禁止進口之國家者不予核發進口同意書。
六、進口大目鮪之檢疫及其他管理事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