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與海巡署聯手 查獲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
- 發佈日期
- 113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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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強化我國遠洋漁船之管理,並執行我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漁業署持續於各指定之國內外港口進行卸魚檢查。針對原已排訂於今(19)日於南方澳漁港執行檢查之「金○○66號」,於6月15日進港安檢時,即接獲海巡單位通報查獲袋裝的鯊魚翅,隨即封艙保存證據;於今(19)日漁業署派檢查員到現場偕同海巡人員開艙,經卸魚檢查逐一過磅,發現有未依鯊魚漁獲處理規定以鰭綁身或標籤標示方式處理之袋裝鯊魚翅,查獲涉嫌割鰭棄身之違規鋸峰齒鮫(水鯊)魚鰭重量達6,510.6公斤。對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零容忍,漁業署將於完成相關事證調查後,就違規事項依遠洋漁業條例核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二年以下之處分。
漁業署表示,鑑於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於2023年8月31日發布2023年度提交該國國會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雙年度報告」,即指出我國有9艘漁船於2020年及2021年在中西太平洋水域涉嫌將捕獲之鯊魚割鰭棄身,違反鯊魚應全魚利用等保育規定,再將我國列名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漁業行為,影響我國及產業形象甚鉅。漁業署除已針對前述9艘漁船進行蒐證調查,若有具體事證將依法處分,並亦加強落實相關漁業管理措施及強化漁船監測、管控及監督,善盡我國漁船管理責任。
漁業署重申,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嚴重傷害國家及產業形象,損及守法業者利益。我國推動鯊魚漁獲鰭不離身措施多年,對少數不肖業者無視法令,將依法重懲。漁業署感謝海巡署協助通報漁船違規行為,未來將持續與海巡單位合作執法,杜絕鯊魚漁獲割鰭棄身及其他違規行為,也呼籲漁船經營者務必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各項養護管理措施,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林頂榮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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