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規範(廢止)
- 修改時間
- 10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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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四三○九二號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71347560號令廢止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落實鰻魚養殖場登錄作業,以及協助鰻魚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規範。
二、有關鰻魚養殖場之登錄及作業,由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以下稱基金會)自律輔導辦理,基金會辦理鰻魚養殖場登錄作業前,應先訂定相關自律輔導措施送交本會備查。
三、基金會應派員抽查已登錄鰻魚養殖場現場作業紀錄,並於每三個月向本會提交登錄作業書面報告乙份。
四、本會將不定期派員巡訪已登錄鰻魚養殖場,如經發現有違反法令或本會所訂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基準情形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對於違規之養殖場,本會將另行通知基金會依相關自律輔導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