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基隆市政府公告外木山及大武崙漁港禁止辦理寄港轉籍或新設籍,並依漁港法第十九條第十一款規定外籍船筏進港作業時間,及擬依漁港法規定罰鍰,是否可行」案
- 修改時間
- 民國前1899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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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漁港法第十九條第十一款明訂「其他經該主管機關基於維護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公告,需經許可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揆其文意解釋,必以所公告之行為非該條前十款所列示且該行為性質又屬維護漁港安全及環境衛生者始為適宜。查基隆市政府本諸權責考量所轄外木山及大武崙漁港泊靠船席已達飽和,為維持該等漁港港區內停泊秩序,公告禁止辦理該二港寄港、轉籍或新設籍,且外籍船筏進該二港補給或卸魚以二小時為限等措施,應屬管理上所必要且與漁港安全維護相關,為本法所容許主管機關得公告需經許可之行為。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漁四字第八七一○四九一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