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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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程序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農漁字第1001320924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農漁字第1041328652號函修正附件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我國漁船發生或有發生海難災害之虞時,得依循交通部依災害防救法訂定之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迅速通報災害狀況,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情擴大,降低漁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漁船海難,指我國漁船發生故障、沈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漁船、船員或乘客之非常事故。漁船海難之分級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海難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表(如附件一)所定甲級、乙級及丙級。
三、本會漁業署應指定二十四小時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專責人員,建立相關機關人員緊急聯繫資料;相關人員或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四、漁業通訊電臺接獲海難災害求救訊息時,應將相關災情立即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本會漁業署、漁船所屬或案發海域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區漁會。
五、本會漁業署接獲漁船海難災害通報後,依下列各款規定進行通報作業:
(一)漁船海難達甲級或乙級災害規模者,通報至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單位。
(二)有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人士嚴重傷亡時,通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三)漁船海難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以外之海域,通報外交部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協調案發海域附近國家之搜救組織協助救援。
前項通報作業,於接獲災害通報後,即將災情、需請求相關機關協助事項,及搜救過程有明顯進展時,以漁船災害通報單(格式如附件二),通報相關機關,並儘速將遭難漁船及船員基本資料提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六、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以內之甲級災害規模漁船海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應成立應變小組:
(一)交通部成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
(二)交通部未成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經本會漁業署認定災情嚴重時。
前項應變小組指揮官由本會漁業署署長或其所指定人員擔任,值勤地點由指揮官視災害發生地點等情形決定。
應變小組成員應每日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漁船海難之災情蒐集、協調、通報相關機關與人員及其他緊急搜救應變相關事項。
應變小組之縮編與撤除時機如下:1、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成立應變小組者,依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縮編及撤除時機辦理。
2、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成立應變小組者,經本會漁業署認定災害狀況已不再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且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或經搜救單位七十二小時之救援仍無進展,由應變小組指揮官決定應變小組之縮編或撤除。
七、本會漁業署應視災情需要,執行下列應變措施:
(一)通知漁業廣播電臺廣播,請鄰近作業漁船前往協助救援遭難漁船及人員。
(二)通知漁業通訊電臺廣播,請鄰近作業漁船前往協助救援遭難漁船及人員,並密切掌握搜救情形,辦理通報事宜。
(三)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聯繫有關區漁會,發動港內漁船出海協助救援。
(四)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範圍以外海域發生之漁船海難,透過外交部及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協調案發海域附近國家之搜救組織協助救援,並協助漁船船主辦理遭難船員返國事宜。
(五)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區漁會就近派員前往慰問遭難船員家屬。
前項應變措施應持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災害狀況已不再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且無其他緊急應變任務需求為止。八、通報及應變處理流程詳如漁船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系統圖(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