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持續與產業及國際人權組織共同守護外籍船員權益
- 發佈日期
- 111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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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4-08
針對今(8)日綠色和平辦理有關外籍船員之記者會,並向漁業署遞交「漁工人權政策建議書」,漁業署表示維護人權是普世價值,臺灣以人權立國,持續保障遠洋漁船外籍船員權益,逐步落實國際公約規範,透過法規修正、提高檢查涵蓋率,且自110年6月起與產業團體、國內外關切人權組織召開23次會議,積極參與其他團體舉辦之國際漁工人權座談會,凝聚各界共識,已提高我國漁業界對外籍船員權益保障之意識。
漁業署針對綠色和平訴求內容,回應如下:
一、有關外籍船員不應面臨同工不同酬訴求,漁業署表示沿近海與遠洋漁船船員薪資內涵不同,如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法規已明定不得收取服務費、食宿也必須由經營者支付;相較沿近海境內船員須以薪資支付仲介服務費、勞健保費之內涵不同。另國際上不乏先進國家其遠洋漁船外籍船員薪資水準不同(低)於國內,雖此,漁業署近兩年仍積極與產業團體溝通提升薪資,將建立薪資審議調整機制,逐步提高薪資,另提高保險額度至新臺幣150萬元,及增加醫療保險新臺幣30萬元等保障,以聘僱條件較好的船員。
二、有關外籍船員未享有國際公約保障訴求部分,漁業署說明,我國雖非「漁業工作公約」(簡稱ILO-C188公約)會員國,也未簽署公約,但主動將公約內容逐步納入管理規範保障船員權益,如109年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要求船居空間標準、110年預告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包括訂定每日休息時數不得低於10小時、7天內休息77小時等,我國自我要求,有些比國際更好,提升照顧外籍船員權益。
三、有關勞動檢查能量不足、權宜船進入臺灣港口免執行勞動檢查、訪查作業程序未具風險評估及缺乏獎懲兼具的多樣化手段等訴求,漁業署在專責檢查人力不足時,已盡量在執行各項檢查時一併瞭解外籍船員權益狀況,目前已獲行政院同意人力支援,在人力到位後將提高我國籍漁船檢查頻率,以每船2年至少檢查1次,在世界上將屬高強度檢查頻率,並對進入我國港口的我國人經營非我國籍漁船進行聯合檢(訪)查,落實健全港口國管理措施。
四、對於逾期3個月的「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漁業署說明「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雖尚未發布,但計畫內容如漁船起居艙空間須符合ILO-C188公約、薪資調整立法前溝通、爭取勞動專責檢查人員等皆已自110年開始執行。
漁業署最後強調,綠色和平長期參與漁業署外籍船員權益相關會議,提出甚多寶貴的建言,漁業署採納而且不會滿足現況,將不斷精進及不停改善船員權益保障的措施;同時,近年業者觀念及做法亦有進步,我國自許人權國家,漁業署會與業者、關心船員權益團體一起合作努力提升船員權益。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111年3月17日漁業署召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發布前說明會(另開視窗)
110年11月10日漁業署與美國在臺協會共同舉辦台灣遠洋漁業發展暨外籍漁工勞動環境座談會(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