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基於漁業調查、資源保育及管理需要,得向進出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漁船辦理與漁業相關之活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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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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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三四六六四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280187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按漁業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漁船係專供經營漁業使用,其出海作業應依據漁業執照所核准之經營項目從事漁業行為,惟基於漁業調查、資源保育及管理需要,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得向進出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使用漁船辦理下列與漁業相關之活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核准申請案件後,應副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所署巡防機關,並要求申請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應為搭乘人員投保意外險,且所搭載最高員額應不得超過該船漁業執照所登載之船員人數。
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接受本會專案委辦或補助之全國性計畫,如需使用漁船出海辦理第一項之與漁業相關活動者,得逕向本會申請之。
(一)漁船、漁具、漁法之研究、調查及試驗,惟其研究、調查及試驗項目應與所使用漁船漁業執照登載之漁業種類相符。
(二)魚苗放流、投設人工魚礁及水產資源之調查評估及養護管理。
(三)辦理漁業推廣及教育訓練活動確有必要使用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