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 年度仲介機構辦理仲介非我國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統計
- 修改日期
- 111年10月19日
- 點閱率
- 2978
- 內容
公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仲介機構應辦理事項」。
依據: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9款。
公告事項:
一、仲介機構辦理仲介非我國籍船員至非我國籍漁船工作者,應於每年1月31日前依附件格式,將前一年度辦理前述業務資訊函報本會漁業署備查。
二、違反本公告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