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發展基金獎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及職訓中心畢結業生上漁船服務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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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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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1.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10320號函訂定
2.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10401號函修正第四點、第五點
3.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10423號函修正第二點
4.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310722 號函修正
5.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5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15385 號函修正
6.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2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61314332 號函修正
7.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21316098號函修正全文共6點,並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水產海事院校或其他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生,或經職訓中心相關訓練結業者上
漁船服務,以提高漁船幹部船員素質,並充裕漁船人力,特訂定本要點。二、獎勵之對象如下:
(一)水產海事院校漁業、航海、輪機、電訊等相關科系畢業。
(二)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以上輪機、機械、電機、電工等科系畢業。
(三)海軍士官學校以上輪機科畢業。
(四)公共職訓中心訓練結業,領有冷凍空調裝修、車床工、鉗工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證書者。
前項人員須未曾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領漁船船員手冊係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屬漁船船主或合夥經營漁船股東之二親等以
內親屬,在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並航行作業於有限水域之漁船工作,無僱傭關係。
(二)畢(結)業未逾二年,且其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曾領有漁船船員手冊。
(三)申領漁船船員手冊係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派執行觀察
員任務並出具證明文件。
參加遴選人員,於遴選前應取得役畢證明或免役證明。
報名參加獎勵之人員,應檢附符合前三項規定資格之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至本部漁業署。
第一項人員並需經本部漁業署之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班結業,且填具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但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四款人員限參加輪機科訓練。
獎勵名額每年原則六名,得視當年度需求增加獎勵名額最多四名,以第一項第一款人員為優先,由本部漁業
署協調相關漁業團體、公司遴選之。
前項相關漁業團體應責成所屬漁業公司,於僱用該等人員上漁船時,依一般漁船船員僱用方式簽訂僱傭契約
,並應按月發給薪資及分紅。三、經本部核定符合獎勵資格之人員,在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服務滿六個月後,得申請獎勵金。
四、服務每滿六個月為一期,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最高以六期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取消其獎
勵資格:
(一)採累計方式計算上船服務期間者,其前次下船與再次上船期間逾六個月,或二年內累計服務期間仍未滿十
二個月者。
(二)受僱上漁船服務期間,申請人因違反漁業法令,受收回或撤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之處分者
。
(三)自行要求離船返臺者。但有正當理由經本部漁業署同意者,不在此限。五、申請獎勵金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漁業署提出申請:
(一)畢(結)業證書影本。
(二)本部漁業署幹部船員專業訓練班結訓證書影本。
(三)船員手冊影本及漁政機關核發之服務漁船經歷證明書正本。
(四)政府機關核發之出入境及進出港紀錄證明書正本。
(五)獎勵金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六)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與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六、獎勵對象於獎勵期間自行要求離船返臺,或受漁業公司解僱時,獎勵對象及漁業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一個月內
,填具離船原因說明表送本部漁業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五及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