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興建之基隆八斗子、新竹及台中梧棲等三處漁港試辦大陸船員岸置處所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分別委託基隆、新竹及台中等三區漁會經營管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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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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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農授漁字第1061329924B號公告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六七號公告
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岸置處所僅供安置大陸船員使用,受託區漁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大陸船員就醫管理事宜、並將醫療機構派員赴岸置處所實施醫療服務及大陸船員緊急就醫情形於每月月底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二)岸置處所之定期環境消毒工作。
(三)大陸船員進出岸置處所之管理及自碼頭區至岸置處所間之運送管理。
(四)將大陸船員動態逐日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
(五)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巡防機關及警察機關通報大陸船員犯罪、脫逃、鬥毆或重大違規案件。
(六)配合主管機關辦理有關大陸船員講習訓練事宜。
(七)配合主管機關、巡防、警察及衛生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八)其他依前揭辦法規定岸置處所經營人應辦理事項。
二、受託區漁會應依前揭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七條備妥相關資料,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經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