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僱用報備及十二浬內接駁許可應附之僱傭契約及身分證明文件,同意以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書面契約及海員證、護照、身分證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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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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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29924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七三六號令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施行前,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僱用大陸地區漁船船員僱用報備及十二浬內接駁許可應附之僱傭契約及身分證明文件,同意以漁船船主與大陸船員簽訂之書面契約及海員證、護照、身分證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