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船主新僱大陸船員及暫置漁船新暫置大陸船員時,應於大陸船員上船之日起十日內,每日早晚量測體溫二次,並詳實紀錄備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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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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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29924號令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七三九號令
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秋冬流感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重要防疫政策之需要,漁船船主新僱大陸船員及暫置漁船新暫置大陸船員時,應於大陸船員上船之日起十日內,每日早晚量測體溫二次,並詳實紀錄備查。倘發現船員有發燒情形,應依「海上漁船船員發燒病例通報流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