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等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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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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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285254號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廢止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285254號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廢止
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