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九十六年度鯨鯊(學名:Rhincodontypus,俗名:豆腐鯊)總漁獲量管制暨稀有鯊魚漁獲通報相關措施(廢止)
- 修改時間
- 109年06月19日
- 點閱率
- 1183
-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51323023號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28955號令廢止
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1款、第9款及第46條。
公告事項:
壹、鯨鯊總漁獲量管制一、目的:為保育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
二、實施期間: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
三、管制措施:
(一)鯨鯊漁獲限制數量(配額)為30尾。
(二)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
(三)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
(四)配額內捕獲之活體鯨鯊,配合政府進行標識放流科學研究者,發給獎勵金。
(五)配額內捕獲之非活體鯨鯊進入市場交易者,應全程填報販售流程紀錄,以利追蹤管制。
四、限制及禁止規定(為供科學調查研究用,經報本會漁業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每艘漁船每航次作業所捕獲之鯨鯊以一尾為限,捕獲鯨鯊全長不得小於4公尺。捕獲鯨鯊後,必須整尾攜回,不得肢解、持分,且不得利用運搬船轉載。
(二)禁止使用鏢刺漁法捕撈鯨鯊。
(三)鯨鯊漁獲數量達到30尾時,即禁止捕撈。
(四)禁止捕撈鯨鯊後,誤捕之鯨鯊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全部放回海中,不得攜回、持有、販售、處理及利用。
五、漁獲通報規定:
(一)第一階段(第1尾至第20尾)
1、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捕獲鯨鯊時,應於返港後24小時內,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一),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定置網業者應於捕獲鯨鯊24小時內,辦理通報。
2、鯨鯊漁獲數量達到20尾時,本會先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周知,漁獲通報義務採第二階段方式辦理。
(二)第二階段(第21尾至第30尾)
1、經本會公告鯨鯊漁獲達到20尾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捕獲鯨鯊時,應先向當地漁業通訊電台通報,轉報本會漁業署確認未逾限制數量,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始得將鯨鯊攜回,並應於返港後24小時內填具「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定置網業者捕獲鯨鯊時,應比照辦理。
2、鯨鯊漁獲數量達到30尾時,本會以公告、新聞紙、媒體或廣播等方式周知,全面禁止捕獲鯨鯊。
(三)經本會公告全面禁捕鯨鯊後,誤捕鯨鯊時應立即放回海中,並填報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單位及本會漁業署,以建立鯨鯊生態資料。
(四)「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請使用傳真電話:02-23416286通報本會漁業署。
六、獎勵活體鯨鯊提供科學研究措施:
(一)配額內定置網捕獲活體鯨鯊配合本會漁業署所指定之學者專家辦理標識放流事宜者,以下列標準發給獎勵金(含協助標識放流作業費):
1、4公尺以上未滿5公尺:獎勵金每尾新臺幣25萬元;
2、5公尺以上未滿6公尺:獎勵金每尾新臺幣40萬元;
3、6公尺以上未滿7公尺:獎勵金每尾新臺幣62萬元;
4、7公尺以上未滿8公尺:獎勵金每尾新臺幣92萬元;
5、8公尺以上未滿9公尺:獎勵金每尾新臺幣128萬元;
6、9公尺以上:獎勵金每尾新臺幣174萬元。
(二)本會公告禁止捕撈前,定置網捕獲未滿4公尺之活體鯨鯊經通報並配合辦理放流事宜者,發給獎勵金每尾新臺幣3萬元。
(三)定置網捕獲活體鯨鯊配合進行科學研究者,請洽本會漁業署洪國堯技士:02-33436175(公);0911-367187、0918-329105(行動電話)或吳滿全科長:02-33436144(公);0910-005231(行動電話)。
七、販售流程紀錄回報規定: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捕獲鯨鯊後,販售與產地運銷商或拍賣後,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及產地運銷商(或承銷人)應依本公告所附「鯨鯊販售流程紀錄三聯單(1)」(如附件二)詳實填報販售流程,並由產地運銷商(或承銷人)於 24小時內電話傳真回報至本會漁業署,並將該三聯單第一聯正本寄送至本會漁業署備查。
(二)產地運銷商(或承銷人)與盤商交易時,應依本公告所附「鯨鯊販售流程紀錄三聯單(2)」(如附件三)詳實填報販售流程,如同尾鯨鯊販售予不同盤商應分別開立該三聯單,並由盤商於24小時內電話傳真回報至本會漁業署,並將該三聯單第一聯正本寄送至本會漁業署備查。
(三)產地運銷商(或承銷人)及盤商應詳實紀錄販售對象,以利追蹤流向;另魚市場拍賣應請供貨人提出販售流程紀錄;販售商迄零售商各階段交易時,亦應紀錄供貨人名單;如販售進口之鯨鯊(肉)者需持有進口國簽發之CITES文件,以利循線追查合法性。
(四)捕獲之鯨鯊如配合進行科學研究者,免予回報販售流程紀錄。
(五)「鯨鯊販售流程紀錄三聯單」請使用傳真電話:02-23416286通報本會漁業署。
八、罰則:
(一)違反本公告事項四限制及禁止規定各款者,依漁業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拒絕、規避、妨礙主管機關之調查或違反本公告事項五漁獲通報規定第一至三款所定報告義務或匿報者,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本公告事項七販售流程紀錄回報規定第一至三款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九、其他配合措施:
(一)為配合鯨鯊國際管理需要,於實施期間內,倘鯨鯊經華盛頓公約組織列為國際保育物種名錄附錄一或有其他緊縮措施時,本會將另行檢討鯨鯊管理措施。
(二)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應加強查核鯨鯊漁獲狀況。
(三)鯨鯊輸出國外及飼養數量,應在總量管制配額內,且經本會同意,有關鯨鯊輸出以及飼養之限制與禁止措施,由本會另行公告。
(四)各區漁會及定置網業者,應協助將漁獲之鯨鯊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漁業署電子郵件信箱(kuoyao@ms1.fa.gov.tw)以利存檔,另取部分鯨鯊樣本至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學術研究單位供學者專家研究。
貳、稀有鯊魚漁獲通報一、為利國內稀有鯊魚種類漁獲統計,如捕獲食人鮫(學名:Carcharodon carcharias,俗名:大白鯊)、象鮫(學名:Cetorhinus maxmus,俗名:象鯊)、巨口鯊(學名:Megachasma pelagios,俗名:大嘴鯊)者,應填報「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四),並協助照相以電子檔傳送至本會漁業署電子郵件信箱(kuoyao@ms1.fa.gov.tw),另取部分樣本至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學術研究單位供學者專家研究。
二、「稀有鯊類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通報本會漁業署請使用傳真電話:02-23416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