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17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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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所稱「尚未復權」、「尚未撤銷」及如已「復權」或「撤銷」應如何採認案,以法院之法定文書為依據。(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是否永久性喪失會員資格,又可否到他漁會申請入會案,除名會員不得再行入會。(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一、所稱「尚未復權」、「尚未撤銷」及如已「復權」或「撤銷」應如何採認案,以法院之法定文書為依據。(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是否永久性喪失會員資格,又可否到他漁會申請入會案,除名會員不得再行入會。(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