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本國籍漁船免收管理費」規定,係指本國籍漁船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免收漁港管理費,至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四月八日共計九十九日,仍應計收漁港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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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二一九五五六號令
漁港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本國籍漁船免收管理費」規定,係指本國籍漁船自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免收漁港管理費,至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四月八日共計九十九日,仍應計收漁港管理費。查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以下稱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舢舨、漁筏及其他漁船之收費係以「年」為計費基準,故九十三年應依全年原應收之費用總數乘以三百六十六分之九十九計收;又本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港管理費,係按實際泊港日數計收,全年最多以ㄧ百八十日計算,此部分之收費,仍應按該漁船實際泊港日數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