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台南市、台南縣、高雄縣及屏東縣籍二十噸以上漁船及船員相關業務,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改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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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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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一六四九號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公告事項:一、旨揭各縣市轄屬漁民申辦左列各項業務,請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一)漁業執照之核、發換及變更登記事項。
(二)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核、換發。
(三)漁船建(改)造之核准。
(四)申請保留汰建資格之核准。
(五)申請減免稅進口漁業器材證明函之核發。
二、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一號,電話:(○七)八一三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