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18條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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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何種情況始列為重大案由主管機關認定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漁會會員或選任職員如被登記為流氓時應否予以除名案,除名應依漁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為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一、直接危害漁會情節重大,何種情況始列為重大案由主管機關認定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
二、漁會會員或選任職員如被登記為流氓時應否予以除名案,除名應依漁會法第十八條規定為之。(內政部65.3.23.台內社字第六七三一四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