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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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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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41013號令
按「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2條所指收費類目及費率分為「海上遊樂船舶」、「交通船」、「工作船」、「其他船舶」、「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等項,對於尚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本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