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一○四四九號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101326182號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漁業人申請漁船輸出案,除依「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應一併檢送漁業執照正本及漁船油配油手冊正本送核,以利本會許可時同時轉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未滿二十噸漁船輸出應一併註銷漁業執照及漁船油配油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