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設備補助作業規範
- 修改日期
- 112年04月20日
- 點閱率
- 1819
- 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省工機械化及設備現代化計畫」。
二、目的:輔導漁民設置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完善水產品初級加工所需及其週邊相關設備,以生產符合衛生安全之水產品。
三、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
四、辦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及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養殖基金會)。
五、補助對象、項目及原則:
(一)補助對象:
- 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水產類)之漁民(以下簡稱申請場)。
- 首次申請補助之申請場,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場名單。
(二)補助項目:符合農產品初級加工場適用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水產類)所需之生產與其週邊相關設備。
(三)補助原則:
- 補助之設備必須為新品,如有虛報應取消補助資格並全數退還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已於本(112)年度申請其他計畫補助之設備,不得納入本次補助項目。
- 加工場房興設及修繕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申請場應自112年1月1日至11月1日前需完成設備採購程序,並通知養殖基金會安排現場驗收事宜,逾期者不予以補助。
六、補助額度:
受補助之申請場每場補助經費以300萬元為上限,並須自籌設備採購總金額至少百分之50之配合款。
七、申請方式:
(一)符合補助條件申請場,填具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
- 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
-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設備補助切結書。
- 申請場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有效期限內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水產類)影本。
- 初級加工場核定之經營計畫影本,如有變更者應檢附最新版本。
- 設備補助項目與金額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需檢附以下文件:
(1)申請時,已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採購憑證及出貨證明或保固書(均含日期)等佐證資料影本,採購日期應於112年1月1日至11月1日內。
(2)申請時,未完成採購程序者,需檢附報價單影本,並應於112年11月1日前完成採購程序。
(二)申請資料於備妥後,送至養殖基金會申請,最後申請期限為112年8月31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資料外袋封面需加註「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水產類)設備補助」。
養殖基金會地址:10065 台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189號3樓之5
連絡窗口:陳先生 02-33938008#62、王小姐 02-33938008#31
(三)前述申請資料如有缺件者應於接獲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含當日)完成補件作業,逾期不予申請。
(四)養殖基金會於受理申請案件並由申請場完成補件作業後,將安排申請場現場評審,申請場須配合現場評審作業。
八、評審方式與原則:
(一)由養殖基金會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召集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委員小組,召開現場評審會議辦理本案申請場補助評審事宜,召集人由委員相互推派,另須由申請場負責人或指派代表簡報說明。
(二)審查委員小組依本計畫補助預算、申請補助項目合理性及申請情形,決定受補助申請場數、名單及各場補助項目與金額,將評審結果填寫於評審表(格式如附件三)。
(三)評審結果包含受補助單位、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等,將送漁業署核定後通知申請場核定補助結果,該申請場應依照漁業署核定補助結果執行,並遵守本補助規範內容規定。
九、驗收及撥款:
(一)受補助申請場應於112年11月1日前需完成設備採購程序,並通知養殖基金會安排現場驗收事宜,依初級加工場設備補助查核表(格式如附件四)至受補助申請場辦理現場驗收,確認設備補助項目、現場安置情況及設備出貨證明或保固書(含日期)等佐證資料。
(二)驗收通過後,申請場應於112年12月1日前檢送採購憑證正本及補助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至漁業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
十、若發現欺瞞不實行為,漁業署得召開委員審查會議,情節重大者,中止本項補助,受補助申請場須全數退還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場應於受補助之設備本體明顯處標示永久性之註記載明:「補助計畫編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補助」等字樣。
(二)本計畫補助之設備應妥善安置於初級加工場場區,自購置後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備,則以三年為限)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漁業署同意。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該場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漁業署各項設備補助。
(三)申請場應列冊妥善管理受補助設備,並須配合漁業署或其委託單位三年內不定期之抽查。
(四)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漁業署或其委託單位有權監督並詢問計畫辦理情形,申請場應善盡告知義務,不得刻意隱瞞。
(五)申請場應盡力支援配合漁業署相關推廣活動,以合乎本補助計畫互利原則。
十二、本補助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漁業署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及辦理;如有變更將另行辦理公告。申請場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違背本計畫目的者,將中止補助並依法究責。
十三、漁業署得視補助情形調整補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