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漁船監控系統船位回報時間(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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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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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九)漁三字第八九一三三○六三九號函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71332165號函停止適用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九五號公告「赴西南大西洋海域魷釣漁船及運搬船請領作業證明書相關規定」之第三點規定:漁船出海期間,漁船監控系統必須全程維持正常運作,且必須每天透過衛星,將船位於本會漁業署指定時間自動傳回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一次。
二、依漁船統一編號末位為基準訂定船位回報時間(阿根廷當地時間)如下:
(一)統一編號末位為零及五者,船位回報時間為晚上十點至十點三十分(台北時間上午九點至九點三十分)。
(二)統一編號末位為一者,船位回報時間為晚上十點三十分至十一點(台北時間上午九點三十分至十點)。
(三)統一編號末位為二及四者,船位回報時間為晚上十一點至十一點三十分(台北時間上午十點至十點三十分)。
(四)統一編號末位為三者,船位回報時間為晚上十一點三十分至十二點(台北時間上午十點三十分至十一點)。
(五)統一編號末位為六者,船位回報時間為凌晨十二點至十二點三十分(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至十一點三十分)。
(六)統一編號末位為七者,船位回報時間為凌晨十二點三十分至一點(台北時間上午十一點三十分至中午十二點)。
(七)統一編號末位為八者,船位回報時間為凌晨一點至一點三十分(台北時間中午十二點至十二點三十分)。
(八)統一編號末位為九者,船位回報時間為凌晨一點三十分至二點(台北時間中午十二點三十分至下午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