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1340900號令 第二類漁港漁港區域內劃設之各類專用區域內收取使用費及管理權責之委辦(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類漁港範圍內劃設之各類專用區域,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並無得委辦(託)之規定,如無其他委辦(託)法令依據者,尚不得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委辦(託)事宜。
二、第二類漁港內之專用區域,其設施使用費之收取,依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或規費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