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政府全面杜絕、取締違規流網作業的決心(89.06.15)
- 發佈日期
- 89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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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重申政府全面杜絕、取締違規流網作業的決心
據聞近來有不明國籍漁船裝置流網設備,於西印度洋海域違規作業,已引起環保人士注意;另美國海岸防衛隊船艦亦在北太平洋查獲一艘宏都拉斯籍漁船違規在公海從事大型流網作業,顯示公海流網作業已有死灰復燃跡象。
為維護尊重國際資源保育理念,重申政府全面杜絕、取締違規流網作業的決心,漁業署近日已邀集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及其直屬船隊、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漁業處等相關單位研商加強落實「流
網漁業管理規定」。是次會議決議,國內方面,將成立查緝小組,以加強巡查停泊我國港區內之漁船、漁船進出港之檢查及防止漁船在我國經濟海域內接駁流網網具及有關設備等,以全面防止漁船違規從事流網作業。國外方面,將請該署漁業專員及外交部各駐外館處,加強我漁船在國外基地違規加、改裝流網設備、攜帶流網網具、載運違規流網作業漁船漁獲物等之查報工作。
流網漁業因其成本低、獲益高,而於民國七十年間快速發展。
然而此一漁業因成長快速及大量漁獲,遂引發海洋生物學家對此一漁法是否對海洋漁業資源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而深感憂慮,致沿海國家以魚類資源量受到嚴重傷害為由提出強烈抗議,再加上間有海洋哺乳類或鳥類意外被纏絡致死,暨流失之漁網長期留滯海中造成海洋環境及資源破壞,且影響船舶海上航行安全,致國際間環保人士與組織嚴重關切,將流網形容為「海上死亡之牆」。我國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告「我國漁船自八十二年元月一日起禁止在我二○○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及相關應行遵守事項」,並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重新修正公告「流網漁業管理規定」,禁止我國漁船或船員在我國二○○浬外海域從事流網作業;規定一○○噸以上漁船禁止在我國二○○浬以內海域從事流網作業,未滿一○○噸漁船經核准在我二○○浬以內海域從事流網作業者,其作業流網網具長度不得超過二‧五公里;我國漁船未經核准經營流網漁業,不得改造為流網漁船或加裝流網設備或攜帶流網網具或設備;我國漁船不得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外國漁船亦不得在我國境內改造為流網漁船、加裝流網設備或載運違規從事流網作業漁船之漁獲物。對於違反規定者,依情節輕重,除依漁業法予以行政處分外,並依規定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