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二農漁字第二一五五二八九A號 一百噸以上漁船使用焚寄網或棒受網作業者,限制及禁止事項如下:
一、禁止在距岸十二浬以內海域作業。
二、禁止捕撈丁香、鱙。
三、使用網具最小網目不得小於一.六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