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前應注意事項及其漁業管理海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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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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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七)農漁字第八七○四○二七○號函
一、各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公告相關規定時,以潮間帶暨低潮線以深至十二浬之範圍為縣(市)政府漁業管理海域範圍。
二、各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辦理公告前,請先就公告事項在公告前循行政體制函送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徵詢各機關意見並參考相關規定函復後再予公告。經此作業程序之公告,各作業之漁船進入各該縣(市)轄漁業管理海域時均應遵守公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