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項作業要點(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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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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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1年12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字第 0911380360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政字第 1041369013 號函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請願事件,確保本署辦公處所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業務組、室處理陳情、請願事件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處理陳情、請願,係指民眾為爭取或維護其權益,提出陳訴時,本署為有效妥處並防範情狀失控,危及人、物安全所採行之措置。
四、本署施政措施,與民眾權益有關,而有導致不滿情事之虞者,應主動予以掌握或疏導。若發現有陳情、請願事件醞釀時,應依情況發展,深入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機先疏處宣導,預為消弭,以防範事態擴大。
五、遇有民眾集體至本署陳情、請願確切情報時,政風室應掌握狀況簽報首長指定相關業務單位因應,並協調秘書室及警方支援。
六、對民眾陳情、請願之訴求,除指派專人負責接待外,若有民意代表參與時,則公關科應協助接待,妥擬處理方式、應變措施,以避免發生暴力衝突或圍堵抗爭之情事。並視陳情、請願內容繁簡程度及現場狀況,協調陳情、請願群眾推派代表(至多十人)至署內適當場所溝通。
七、處理民眾陳情、請願案件時,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原則,積極瞭解處理,避免造成對立失控場面。若陳情、請願民眾情緒激動,堅持首長出面說時,除由警力維持現場秩序外,業務權責單位現場負責人員,應本於誠摯態度,針對其訴求,耐心以對,力求現場平和。
八、對於個別陳情、請願民眾時,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遇有情緒激動,高聲喧嘩或精神異常,有肢體暴力傾向民眾,嚴重影響辦公室安全與安寧者。政風室應報請警察單位處理。
九、陳情、請願事件結束後,業務組室應洽政風室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及探討處理得失,妥擬應變措施,機先疏處事先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