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漁船(筏)收購須檢附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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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漁船船員手冊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一、以現有漁船(筏)體辦理收購登記須檢附:
(一)漁業執照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船舶證明文件(船舶噸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小船執照、漁筏監理執照(或管筏執照))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二、船體已滅失者,以保留汰建資格核准文件之正本及影本各乙份辦理收購登記。
三、若漁船(筏)主以該船(筏)所有權申請貸款、或設定抵押,則需繳交清償貸款或抵押權證明書。
四、為避免船(筏)主於有關機關核定收購該艘漁船(筏)後未依規定 地點、日期交船(筏)體,登記收購時船(筏)主亦須繳交交船(筏)切結書,切結如未依規定交船(筏),將自次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辦理登記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