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漁業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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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漁一字第1011314165號函訂定,自101年5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漁一字第1081318267號函修正,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農業部漁業署漁六字第113156453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共1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督導工程施工品質及進度,特設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二、本小組督導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署及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工程。
(二)本署委託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團體辦理之工程。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置副召集人一人,協助召集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分別由署長指派兼任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可兼任領隊),除外聘委員依本署工程性質及類別
(土木、港灣、水利等),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外,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本署具
下列資格之人員遴選之:
(一)依法取得土木、水利、環境工程、結構、大地、水土保持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二)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
(三)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並需五年以上相當實務經驗者。
前項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
報署長核定。委員名單中,應有一定比例具備施工安全衛生管理專長。
有特殊情形或爭取獎項競賽之工程,其外聘委員得逕由本小組另行指派具有相關工程專業知識或參賽經驗豐
富者擔任之。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署現職人員遴選報請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本小組行政事務。
本小組辦理督導作業所需專業及行政技術支援,得於年度編列預算委託專業機構或法人團體協助辦理。五、本小組督導工程之施工品質及進度,其督導重點如下:
(一)工程主辦機關(單位)之施工品質稽查紀錄、監造計畫之審核紀錄、廠商施工計畫暨品質計畫之核定、缺
失改善追蹤之執行、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
(二)監造單位之監造範圍、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
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
情形。
(三)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
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
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之執行情形等。
(四)品管制度執行之落實度、施工期限及重大事件之掌握度、施工障礙之排除與對策之合宜性。
(五)工地職業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列入重點督導項目。
(六)進度登載是否核實填寫至督導日期前三日,進度與現況登載不符,請主辦機關依契約規定辦理扣點。六、本小組應視工程推動情形辦理工程督導,每年應辦理工程督導之件數如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
全數督導。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採隨機抽樣方式辦理督導。
(三)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列為優先督導工程。
前項督導得採不預先通知方式,以反映施工現況。七、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本小組委員中遴選二名以上委員,執行督導任務。
八、本小組督導工程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選督導工程
1.工作人員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雲端服務網,檢視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之工
程,提選預定督導工程,排定委員及日期,簽奉本小組召集人核定。
2.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排定工程督導行程:
(1)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下。
(2)上級查核小組、本署計畫主辦組室或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建議。
(3)延誤履約期限(巨額達百分之十或其他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4)其他(有全民督工電話檢舉者或承包商於其他單位施工品質不良者等)。
(二)督導行程通知本署應檢附「工程督導行程表」(表FA01),將督導工程名稱、日期及委員等資料,正式函
知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委員;採行不預先通知督導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工程督導行程
表」通知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委員。
(三)督導項目:
1.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於督導前預先填妥「工程施工執行資料表」(表FA02)五份,並於督導前或督
導時繳送交本小組據以督導。
2.工地檢查
(1)查驗構造物表面各項尺寸及平順度等。
(2)施工品質檢驗時,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含混凝土鑽
心取樣抗壓試驗、鑽孔檢測是否含塊石及穿透檢測基礎構造物厚度)。
(3)檢視工地各項勞安及環境保護措施。
3.品管文件檢視:依第五點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八點規定,並視工程規模及性質
提供相關品管文件供查。
4.工地檢查及品管文件檢視順序,可依實際需要於督導時決定之。
(四)督導結果座談會
1.督導作業完成後,應邀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承包商有關人員於適當地點召開督導結果
座談會。
2.對於缺失情節嚴重項目,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及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執行扣點作業,並另召開品質檢討會議。
(五)扣點作業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1.督導委員應就每項缺失,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程度及「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個別應負
之責任後,再決定「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個別之每項扣點點數。督導小組領隊於品質
檢討會議中負責協調,各督導委員有不同見解無法協調時,應由領隊決定扣點與否。相關人員應於扣點
表中簽名確認。
2.告知受督導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單位前款之扣點結果,並予「承攬廠商、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廠商
」充分陳述之機會;相關廠商、單位陳述時,亦應提出具體說明及佐證資料。
3.確定最後扣點結果,應明確告知扣點項目及點數予受督導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單位。
4.相關爭議案件:仍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規定辦理。
(六)督導結果之處理
1.委員應依「工程督導委員督導紀錄表」(表FA03)填寫及評定分數;工作人員填註「工程品質督導紀錄
表」(表FA04)。
2.「工程品質督導紀錄表」(表FA04)於十個工作天內簽報核定後,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如有改
善事項應限期改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及「缺失改善照片表」
等格式填報改正結果,同時列管追蹤。
3.如有重大缺失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4.本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處理情形予以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
(七)缺失改善結果之處理: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填報改善結果送本署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
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列管追蹤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九、為配合本小組督導作業,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
(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制」之規定,將:「經工程施工督
導小組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在經扣點確定且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依規定對廠商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
事宜;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亦同」,明定於委辦監造採購
之契約勞務採購契約或委辦專案營造施工廠商之工程契約條款內。
(二)對於「懲罰性違約金罰扣金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小組查核結果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
制」之規定辦理,並應將扣罰之證明文件併入「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送本署審查。
本小組辦理督導時,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監造單位及廠商應予配合,必要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
)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其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工程契約規定辦理;若契
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之履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單位)負擔,與規
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十、督導成績評定、成績丙等之規定及處置如下:
(一)以各督導委員評分加總平均計算之;督導成績評定為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
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
式,以整數計算之。
(二)本小組督導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
1.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2.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
3.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
4.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5.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
6.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
(三)前款各目規定涉及相關試驗之判定標準,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之設計標準辦理
;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督導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
(四)督導成績列為丙等者,工程主辦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各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
採取下列之處置:
1.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
2.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三條規定
處理。
3.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4.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十一、本小組於必要性時,得隨時召開工程督導小組會議,以檢討分析執行成效,研擬改進措施,並提報本署主
管會報通過後據以實施。
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及有效掌控工程進度,並鼓勵各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精進工務,並以農業部查核或
本署督導成績進行評核予以獎懲,其評核方式另於「養殖漁業公共建設補助及維護管理要點」及「第二類
漁港公共工程補助作業要點」訂定之。十二、本小組內聘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
十三、本小組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應簽報核定後,以本署名義函知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及相關單位辦
理。十四、本小組之經費由本署年度相關工程計畫支應。
十五、本小組有關人員表現優良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