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二八四號公告 自即日起不再核准漁船兼營漁獲物運搬業務,對已核准兼營者,僅准載運本船魚貨赴銷售地點為限,且至漁業執照有效期限屆滿止,漁業執照期滿換發不再核准兼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