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宜蘭縣籍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特定漁業執照核發等四項業務,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
- 修改時間
- 民國前1899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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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九九五一號函
一、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漁業執照核發事項如次: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縣轄區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縣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未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宜蘭縣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