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澎湖縣籍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特定漁業執照,自即日起委託澎湖縣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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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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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五五七號公告
一、委託澎湖縣政府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縣轄區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縣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未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宜蘭縣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