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對漁業人兼船長之處分案件配合收回漁業執業處分時,應一併通知受處分人繳交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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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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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二一三三九號函
漁業人兼船長因違反漁業法,經本會同時核處收回漁業執照及幹部船員執業證照或漁船船員手冊,於執行收為執業執照處分時,受處分人有時或因故未繳或不知須再繳交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執行處分,惟於漁船執行收照期間亦無法出港而認為實質已執行處分,並以此理由申請抵扣處分,造成困擾,請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