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漁港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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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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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 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31314884號主 旨:公告「安平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院臺農字第一○三○○四五六七九號函。
公告事項:
一、安平漁港區域:
(一)由港口南防波堤堤根外側邊緣A點起,沿南防波堤胸牆外緣線延伸經北馬刺突堤至A1點,並轉至漁港南防波堤外之A2點(A2點與商港區域範圍C點一致),再以平行南防波堤方向至A3點(南防波堤外50公尺),續轉沿平行南防波堤至堤頭外B1點,由B1點向西南方向(約S67°W)延伸1,200公尺至海上B2點,此界線以北部分。
(二)由B2點轉90度往北300公尺至B3點,續轉90度往陸側延伸1,290公尺至C1點(北防波堤外70公尺),再沿平行北防波堤方向(約610公尺)至C2點,此界線以東及以南部分。
(三)由C2點沿計畫道路交界線(約193公尺)至C3點,向西南方向(約S44°W)延伸347公尺至C4點,再由C4點轉90度延伸65公尺至D1點,由D1點往內陸轉90度延伸342公尺至D2點。
(四)由D2點沿漁濱路東側線至安北路相交處之D3、D4點,沿安北路南側線至與城平路相交之F點,再向東南沿城平路西側線至與世平一街相交之G點,此界線以東及以南部分。
(五)由G點沿世平一街南側線至H點,向東南沿港埠專用區界線(都市計畫3-18道路),經Ha、Hb、I點至J點,此界線以東部分。
(六)由J點往水景橋方向沿港埠專用區邊界,經K點至原近海泊區北碼頭後側延伸線與都市計畫港埠專用區邊緣線之交點L1點,再沿原近海泊區碼頭後側邊緣線至湖內一街道路邊線點M1點,續沿湖內一街西側線至魚市場碼頭東側之N點,此界線以南及以西部分。
(七)由N點沿港埠專用區邊界,經N1點、O點、O1點,再沿運河路南側線往東延伸經P點至都市計畫廣場用地西側線P1點,續依廣場用地西側線至碼頭前緣線Q1點止,再往東沿碼頭前緣線至安億橋邊Q點,此界線以南部分。
(八)由Q點向南沿安億橋及安億路邊緣延伸至R點,再向西沿安億路北側線經R1、R2點至現有修造船廠邊緣R3點、R4點至岸壁S點,此界線以西部分。
(九)由S點跨越支航道往西南側延伸至對岸之港區南側碼頭後側邊緣線端點T點,並向西南沿碼頭後側邊線及其延伸線至都市計畫道路邊線之交點U,續向北沿都市計畫道路港側邊緣線至道路終點V,此界線以北及以東部分。
(十)由V點往西南沿都市計畫用地邊緣線至與計畫道路邊緣線之交點W,再向北續沿都市計畫道路延伸線至檢查碼頭後側線延伸線之交點X,續向西以平行港口航道護岸堤線延伸至與現有海岸線交點Y,此界線以北部分。
(十一)由Y點往東南至南防波堤堤根點A。二、附安平漁港區域圖。
三、本會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六農漁字第八六一五四○一○號公告事項一台南市安平漁港區域劃定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