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二一五號公告 依據: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第十八條。 公告事項:
養殖漁業人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得於本公告發布日起,向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臨時養殖漁業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