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一一三四四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金門縣政府辦理事項如次: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縣轄內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縣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未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金門縣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