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連江縣籍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漁船特定漁業執照期滿核發等四項業務,自即日起委託連江縣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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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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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一一三○八三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連江縣政府辦理事項如次:
(一)漁業執照期滿換發。
(二)變更地址、船名、船員人數、主(副)機馬力、油槽容量、最高時速及同縣轄內變更漁業根據地、起卸港等之漁業執照變更登記。
(三)遺失或污損補發漁業執照。
(四)同縣轄內之漁船過戶換發漁業執照。
二、前揭漁船須在無違規或未有處分未執行情形下,始可就近向連江縣政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