鱙漁業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止禁漁期嚴禁捕撈,違規者依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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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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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漁四字第九○一三四○四六七號函
一、為減少因捕撈鱙魚而混獲其他經濟魚種,以維繫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鱙漁業管理規範」中有關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如下:
(一)離岸五百公尺內海域為鱙漁業禁漁區。
(二)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日止為鱙漁業禁漁期。
(三)禁漁區內或禁漁期間,所有漁船筏禁止捕撈鱙魚,違法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
二、依據漁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核准及辦妥完成登記兼營鱙魚業之漁船筏,不得從事鱙漁撈作業,違法者亦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