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修改時間
- 101年08月16日
- 點閱率
- 809
- 內容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三○三七六號公告
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公告事項:一、漁船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欲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透過所屬公會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後始得前往作業。
(二)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於前往上述海域作業前須於下列地點接受檢查,惟作業結束後,限直航返回高雄市前鎮漁港或美屬薩摩亞港接受檢查,不得停靠其他港口。運搬船限以高雄市前鎮漁港為進出港檢查港口。
1、由高雄市前鎮漁港出港作業者,以該港為出港檢查港口。
2、由美屬薩摩亞出港作業者,須事先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經本會漁業署指定人員於該港口檢查合於規定後,始得前往作業。
3、由原作業漁區逕赴上述海域作業者,須於到達上述海域前,先報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通知巡護船檢查,合於規定後始得作業。
(三)申請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運搬船應具備下列條件:
1、漁船船主應加入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遠洋魷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基隆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或高雄市漁輪商業同業公會。
2、應裝設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器,並備有紀錄紙。
3、駕駛室或船體兩旁,應用明顯顏色以一公尺高度書寫英文大寫及阿拉伯數字之國際通信呼號。
4、運搬船運搬作業計畫業經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核准。
5、應具備與申請作業漁業種類相符之漁具。
6、其他經本會公告規定事項。
(四)經核准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捕撈或持有鮭鱒魚及其他經本會公告禁止捕撈之水產動植物,如有意外捕獲應立即全部拋回海中。
2、應每日以電訊通報船位及作業狀況,並填寫作業紀錄。
3、不得載運未經核准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我國漁船或外國漁船之漁獲物。
4、運搬船載運漁獲物時,應詳細區分各作業漁船之漁獲物,並詳細填寫轉運紀錄表。
5、應與本會漁業署派遣之巡護船保持通訊聯絡並接受登船檢查。
(五)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命令該船立即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
1、涉嫌採捕、持有或載運鮭鱒魚及其他禁捕之水產動植物者。
2、船隻之識別以任何方式遮蔽或塗改者。
3、未依規定以電訊通報每日作業狀況者。
4、載運未經核准在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漁獲物者。
5、拒絕、規避或妨礙巡護船檢查者。
6、其他涉嫌違規作業事項者。
(六)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返港後,應立即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繳交作業紀錄簿、轉運紀錄、衛星導航自動紀錄及其他規定之有關資料。
(七)赴上述海域作業之漁船或運搬船返港後,如經查獲持有鮭鱒魚或其他禁捕之水產動植物時,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應立即依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會同相關人員將該批漁獲物卸入指定之冷凍庫中封存,開列清單後,報請本會核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依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處分:
1、違反(四)之1規定,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2、違反(四)之2、4、5規定,處船主及船長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四)之3規定,收回漁船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之處分。
4、抗拒我巡護船登船檢查或拒不停止作業返航者,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5、本會對未經核准前往上述海域者,得命令該船立即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並依下列規定處分:
(1)依前述規定返港受檢而無其他違規事項者,收回漁船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一年以下之處分。發現有其他違規事項者,另依相關規定處分。
(2)未依前述規定返港受檢者,撤銷漁船漁業執照及船長幹部船員執業證書。
二、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四三號函公告「赴北緯三十度以北、東經一三○度以東之北太平洋海域作業之漁船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自本公告之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