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漁船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換證及幹部船員配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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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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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一○五○號公告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申請核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案件,可選擇依新制或舊制相關規定辦理換證,換發舊證期限自發證日起二年內有效(免附海上經歷證明文件及在職專業訓練結業證書),換發新證期限自發證日起五年內有效(舊證經歷僅限使用一次,新證核發後即以新制計算經歷);遺失或損毀補發者依舊制規定換發舊證,有效期限以原證為準。
二、全面換發新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期間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逾期舊制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無效。
三、舊制幹部船員最低編配名額及代理相關規定,適用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