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二一四五六號公告
依據: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專業訓練機構相關電信人員訓練合格者,自取得訓練結業證書之日起三年內得代理與訓練相符之相關電信人員職務;原領有報務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經換領為普通值機員幹部船員執業證書者,得擔任一、二級話務員職務。